北京一家公司的经理郭先生1997年与潘女士结婚,之后潘女士前往美国留学。一段时间后,郭先生收到美国俄亥俄州一个县法院的出庭通知函,里面有妻子用英文写的起诉状和法院要求就当事人财产进行书面说明的举证表格。函件通篇是用英文写的。对此类涉外婚姻纠纷,应该如何应诉?
刘中伟律师说,潘是中国公民,尚未加入美国国籍。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刘中伟律师还说,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反对在中国境内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此外,受送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所以,郭先生有权拒绝美国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即使美国法院无视中国的法律规定,强行作出判决,该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时,中国法院完全有理由以司法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法制日报》2001.4.2张英华 文)